研究报告:中国商业会员组织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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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对商会法的制定提出了三个框架性建议文本和关于制定行业协会条例的草案建议,对我国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提出了诸如取消社团双重管理体制、取消同一地区不得成立业务范围相似的社会团体的规定、恢复对非法人社会团体的登记、增加外国公民在华结社的权利等4条修改建议

 

中国商业会员组织立法研究

内容概要

 

本项研究的目的是积极参与我国商会的立法活动,通过对我国商会、行业组织发展状况,以及商会行业协会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路径选择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民间版本的中国商会、行业协会法律法规的框架性建议草案,为我国的商会行业协会立法提供参考。

鉴于国内一些学者常常把商会和行业协会的概念相混淆,引起立法上的一系列意见分歧,本研究报告引进了“商业会员组织”(Business Membership Organization,缩写BMO)这一术语。商业会员组织系指由工商界人士(企业)以会员制形式建立起来的民间性、自治性、互益性工商团体,我们把它称之为广义的商会。商业会员组织(广义商会)包括商会和产业/行业协会两个大类。前者指综合性的商会组织(狭义商会),后者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引进商业会员组织这一术语,旨在厘清商会和行业协会这两大类工商团体的共性、差别和相互关系,这对于我国商会行业协会的科学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首先从全国工商联系统、行业协会(包括农产品行业协会)、以及各种工商联合性组织等三个方面,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商业会员组织的发展现状,认为:自改革开放起来,我国的商业会员组织发展迅速,并在深化自身改革,推进民间化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商业会员组织经历了一个由体制内到体制外生成、发展的过程,由于相关立法滞后,使我国各种商业会员组织出现生态结构紊乱、法律地位模糊、组织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均需要尽快通过相应的立法予以理顺、规范。

为了使商业会员组织立法更科学、更适合国情并与国际接轨,本报告系统介绍了国外的大陆模式、英美模式和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模式等三种商业会员组织法律结构,以及我国历史上商会立法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指出:在实行大陆模式和混合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中,对于综合性商会均专门设立商会法,明确其公法人或特殊法人的法律地位,承担政府通过法律赋予的公共职能;对各种商业协会包括行业协会则按照私法(民法典或结社法、非营利组织法)由公民自由设立,均不承担任何政府公共职能。在英美模式国家,无论是对于综合性商会或商业协会均没有单独立法,通常是以结社法、非营利组织法加以规范。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个国家和地区单独为行业协会立法。我国有设立商会法的传统,从清末到民国北洋政府、南京政府均采用混合模式的商会法律体制。国外的三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的商业会员组织立法应该注意借鉴国外和我国历史上商会立法的有益经验,从我国的国情以及商业会员组织发展现状出发,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会员组织法律体系。

本报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商业会员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出了建议。报告认为,我国商业会员组织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从我国实际出发,遵循商业会员组织的发展规律,以改革的精神,通过立法理顺商业会员组织的生态结构、明确其各自的法律地位、规范其治理结构和行为,以推动各类商业会员组织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立法的基本原则,报告认为必须坚持自愿、自治、自律的原则。

根据以上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报告提出了我国商业会员组织的法律框架体系:在宪法层次肯定公民结社自由;在基本法层次完善民法通则、制定商法、社团法(结社法)、非营利组织法等,为商业会员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法律环境。在单行法方面,要制定工商会法和针对一些特殊行业的专门法律,以规范综合性商会和特殊行业的行为。此外,还必须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如修改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出台行业协会条例等。

针对我国目前商会会员组织生态结构紊乱的格局,报告提出了通过设立《工商会法》,依法重组我国商业会员组织的三种思路:一种思路是以同业组织(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为基础组织商会网络体系并通过整合资源建立全国行业协会网络体系;第二种思路是建立以企业会员为基础的商会网络体系,同时建立全国行业协会网络体系;第三种思路是建立以所有行业组织和所有商业会员组织为基础的商会网络体系。其共同的特点是把横向综合性、地区性的商会和纵向行业组织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纵横交错、功能互补的商业会员组织体系。对于地区综合性商会和纵向行业组织的职能分工,报告认为:综合性商会的职能主要是代表、协调本地区各行业、各类企业的总体利益,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及政令,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工商经济,同时为区域内的行业和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行业性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协调和其他行业的利益关系,代表行业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建议,同时为企业提供各种专业性各种服务。

报告认为在重组商业会员组织体系中,综合性商会应以现有全国工商联网络为基础,但工商联必须向民间化商会转型。对于工商联的转型,报告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通过制定工商会法,依法使工商联整体转型为民间性的综合性商会组织;二是将工商联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分离,前者行使统战性,后者称为真正的民间商会。

最后,报告对商会法的制定提出了三个框架性建议文本和关于制定行业协会条例的草案建议,对我国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提出了诸如取消社团双重管理体制、取消同一地区不得成立业务范围相似的社会团体的规定、恢复对非法人社会团体的登记、增加外国公民在华结社的权利等4条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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