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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释:为什么说现在搞“财产公示”不合国情
Posted 周三, 2012年 05月 02日 By 唐华
“财产公示制度”需要一个过渡阶段

1988年全国人大曾提出官员财产公示立法动议,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10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果如何呢?到如今也就是极个别小区弄了个不痛不痒的“新任副科财产公示”,还有人要我们“积极看待”。新任副科还没来得及将权力租出去,小范围公示也无人监督真实性,做做样子是可以的,那些寻租已久的官员呢?事情到了这一步,再不承认现在就搞官员财产公示与国情不符,无异于自己骗自己。

官员财产公示是公认的阳光法案,为什么喊了二十多年没有结果?因为中国的腐败范围广,腐败程度深,且愈演愈烈,真要是官员财产全透明化,首先是中国的官员剩不下几个,一口气替换八成官员,社会不定乱成什么程度,反正比一场文化大革命还要严重;其次,普通老百姓也承受不了这么大的心理落差。大家都知道一些官员很富有,但不知道真实的富裕程度,你这一公布,得,老百姓死的心都有了。这样说的原因是,财产如实公开后,大部分官员容易定罪,另有一些要定罪存在客观上的困难,这种人在财产公示后将公然抱着巨额财富在你身边晃来晃去,弄得你没穷死却气死了。

从干部群体的心态来讲,普遍希望稳步推进,有一定缓冲期。除开那些因贪赃枉法而畏惧财产公开的官员外,其他干部的主要顾虑在于担心公开财产后,体制所给予的各种“合法但不一定合理”的既得利益,以及游走法律边缘的“灰色利益”等引起老百姓的心态失衡。比如,不少公务员享受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不用与老百姓一样承受高房价的压力。这些利益并非违法所得,但从其他社会群体看来,却极端不合理。西部某大城市,前几年各部门各单位大搞“集资建房”,很多公务员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当年以1000~2000元/平方米集资的住房,如今市场价值已达9000~10000元/平方米,不少人抛售后获利丰厚。“财产公开后,老百姓能够理解么?会不会更加重‘仇官’情绪?”不少公职人员有所担心。

这会儿有人要说了,我宁肯被气死也要将那些蛀虫拽出来。其实问题不在这里,要不要反腐败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应该讨论的是反腐败的方式。既然大家都认为财产应该公开却数十年没有落实,说明“财产公示”那条路走不通,不通则痛,痛则不通,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腐败愈演愈烈。

财产公示制度有三个关键且缺一不可:1、大小官员一律公示;2、有效监督;3、瞒报追责。硬要在“财产公示”这个牛角尖上钻下去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一句话说穿了,他们不敢如实申报财产,所以你也不能指望一拨腐败的人去有效监督另一拨腐败的人。

难道这腐败没法反了?当然不是。腐败还得反,方法再商量。笔者认为现在就搞财产公示不切实际,它需要一个过渡阶段。

第一步,全民冻结财产。房地产、银行存折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大额资产都是挂了身份证的,统统进入待定状态。桌子椅子购物券等没法冻结的就算了吧。

第二步,认领财产。不怕公示的都领回去,三代之内的直系,不论是否在一起生活,认领后的财产都罗列在一张表上,表上没有的不再属于你。乱领者将被追责,无人认领的全部充公。

第三步,财产公示。副科及以上官员的财产状况都得放在一个数据库里供查询,数据库每年更新一次。任何人有权查询任何官员的财产概况,详细程度则分查询等级,比如办案人员和普通网民的查询等级不一样。

第四步,腐败替代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腐败的驱动分量是不容否认的,官员财产透明化以后,得另找动力,道德建设自不必说,经济利益也不可忽视,但我相信,到了普遍廉洁时,高薪是能养廉的,现在唱“高薪养廉”则无异于说天书。

从以上可以看出,财产公开有一个重要原则,即适当照顾既得利益者,最主要体现在尽量不咎既往,比如无人认领的资产直接充公,知道户主是谁也不再追究。能人未必违法,违法者大多能干,能干就让他继续能干吧,好歹还有个“好贪官”一说,反正他以前捞的绝大多数回到了国库,再以后,财产公示制度建立了,官员财产都透明化了,想贪也难。

一些廉洁国家的财产公示制度起始于腐败不严重的时候,主要着眼点是预防,所以实施难度要小一些,中国的官场文化腐败现象很广、很严重,直接进行财产公示不现实,需要“冻结-认领”这个过渡阶段。道德过度反而不道德,退一步则海阔天空。你一定要坚持贪污一万元都得坐班房,财产公示制度是建不起来的,腐败是没完没了的,若是止于经济问题而无其他恶行,没收其非法所得不让再犯即可。